一文读懂美国专利授权后修改方式

时间:2017-12-25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专利授权后的修改方式进行了规定。但是,当前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一些缺陷。本文中,作者对美国专利授权后的修改方式进行了介绍,希望能为我国构建授权后的专利文件修改体系提供参考。

      原标题:美国专利授权后修改方式及启示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现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原则包括: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由此看出,专利授权后的修改仅仅针对权利要求书,而且在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修改。

      实践中,专利权人为删除某些有瑕疵的权利要求,只能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获得修改的机会。但是,出于对公示制度的遵守以及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无效宣告程序对专利文件的修改提出较为严格的限制。因此,专利权人明知自己的专利权存在瑕疵,也极少会适用无效宣告程序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这就使得部分获得授权的存在一些瑕疵的专利由于缺乏适当的修改途径而不能有效投入运用,阻碍具有“累积性”技术领域创新的步伐。

      201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完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制度”。

      本文中,笔者介绍美国专利授权后的修改方式,希望能为我国构建授权后的专利文件修改体系提供参考。

      美国修改途径有哪些

      在我国,专利授权后只能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修改,而在美国,专利权人有多种授权后修改途径,包括更正证书(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申请再颁专利(reissue)、单方再审(Ex Parte Reexamination,EPR),双方重审(Inter Partes Review,IPR)和授权后复审(Post Grant Review,PGR)。

       (一)更正证书

      根据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更正证书对授权后专利文件中的错误进行订正,所谓的较小印刷错误的修改即包括对拼错的单词、遗漏转让人名字或者错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印刷成了修改前的权利要求等。该类错误的订正须基于失误和非欺骗的意图。

      (二)申请再颁专利

      专利权人发现授权专利中存在无法通过更正声明或放弃权利声明进行弥补的错误时,可主动放弃原来的专利并递交再颁申请,要求专利审查部门对该专利权利要求再次进行审查。再颁申请被授予专利权时,原专利即被视为放弃,再颁专利的到期日期就是原专利原本的到期日期。再颁专利必须得到原说明书公开的支持,但在获得原说明书的公开支持下,允许申请人在原专利授权日起2年内,提出扩大权利范围再颁申请。

      (三)单方再审中的修改

      在单方再审程序中,专利权人、被许可人,甚至是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人均可引用专利或印刷出版物,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请求再审。若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单方再审请求,则专利权人可以在对美国专利商标局的陈述环节中,要求修改权利要求以缩小专利保护范围、考虑新的权利要求、删除权利要求等,但在再审过程中不能引入新的主题。

      (四)双方重审中的修改

      与上文所述的单方再审制度相比,美国专利商标局给予了第三方请求者更多的参与机会。在该程序下,专利权人一般来说可修改一次,删除被挑战的权利要求,增加权利要求作为替代。修改时,不得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也不得引入新的主题。但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做其他修改。对于这里所指的“其他修改”,则需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分析确定。

      (五)授权后复审中的修改

      在专利授权后9个月内,利益关系人可基于专利无效的任何理由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复审请求。在复审过程中,与双方重审中专利权人拥有的修改尺度一样,专利权人拥有一次可以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包括删除被挑战的权利要求,增加合理数目的权利要求作为替代;同样,在双方均同意或专利权人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可做其他修改,但修改均不得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也不得引入新主题。

      上述制度的实行对美国专利质量的提高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对我国构建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体系具有借鉴意义。

      我国构建制度可参考

      (一)允许对文字错误直接修改

      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可通过更正证书对专利文件中存在的较小的印刷错误进行订正。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也指出,在满足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该规定中使用“一般”一词,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例外情况存在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允许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文件的明显缺陷进行修改,至少包括修改明显笔误这种方式。尤其当所犯错误是“善意”,且为“拼写、抄写、印刷或微小错误”,在明显文字错误的修改并不会扩大保护范围的情况下,这种修改方式可以使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更加清晰,并可避免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出现不必要的语词之争。

       (二)以技术特征为最小修改单元

      目前美国专利法中规定的申请再颁专利程序,允许专利权人修改单个技术特征。同时,欧洲专利局也认为,修改授权后的权利要求书,可以重写、修正或删除部分或全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只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超过授权的权利要求书所确定的保护范围。笔者认为,我国可以考虑允许将技术特征作为修改的最小单元。有学者提出,如果将专利的权利要求比喻为圈地运动中围绕所圈之地而建的层层围墙,那么,权利要求的修改问题就是围墙的拆除、保留与重建。假设最外层的200平方米的围墙被拆除是合理的,进而可能考虑保留第二层150平方米的围墙,如果圈地者的贡献是介于最外层200平方米和第二层之间的175平方米,那么允许其设立175平方米的围墙是较为合理的。

      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的价值在于为专利权人提供对撰写瑕疵的补救办法,可参考和借鉴国外的制度研究成果,健全和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制度,促进我国技术创新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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