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禁令中诉前禁令审理的相关问题探讨

时间:2018-01-13

    诉讼禁令包括诉前、诉中及永久禁令,在民事诉讼法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法等各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有所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而言,权利人和法院的态度从鼓励到理性的这样一系列过程,最高法院的态度也随着实践发展发生相应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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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前禁令是指:提起诉讼前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法院有权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为防止迟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审理方式仍以实体审理为主,申请主体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书。

     

    法院发布禁令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发布错误的禁令同样也会给被控侵权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诉前禁令实体上一般应审查以下四个要件,各个要件既有独立价值,又彼此关联互相影响。

     

    一、申请人享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

     

    在诉前禁令的审理中,法院要对申请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进行确认,程度一般需要达到基本确信的程度,即基本确信申请人属于权利人或有保全资格的利害关系人。比如常规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效的权属证明。

    对要求更为强烈和迫切的往往是一些新类型或非常见的知识产权权益。比如网络游戏,其运营周期短,一旦遭受严重侵权或可导致致命打击,与程序周期长的诉讼程序特点存在冲突;还有一些文化娱乐产业中商业时效性较强的权益,比如好声音案、钱钟书手稿案等,被申请人节目制作播放和拍卖行为在即,也需要及时救济。

     

    二、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

     

    三、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损害有不同类型,大多数知产纠纷为经济利益损害,一般认为可用金钱弥补,或称金钱损害。常见的还有人身权损害、商业信誉损害、市场竞争势力损害等。不能一概认为金钱损害都不属于难以弥补,关键要看原被告企业规模、涉案产业特点、原告对损害的承受能力以及被告的偿付能力等,当金钱损害后果与上述因素比例明显不协调时,可以认为损害难以弥补。如钱钟书手稿案,一旦公开展示、拍卖书信手稿,将向全社会披露原告私人信件中包含的隐私,且侵害原告作品的发表权,这些权益一旦受到侵权将难以挽回弥补。

     

    四、申请人提供了有效担保。

     

    知识产权诉讼诉前禁令的功能在于保障被申请人的利益,避免申请人滥用申请权利,增强法院作出禁令的确信。担保金额多少需要根据权利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判断,对于专利、商标侵权等典型的经济纠纷而言则必须提供担保。

     

    五、禁令的作出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实践永远是最复杂的教科书,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些具体的问题。我们常规的案件都会同时判决赔偿损失与停止侵权,往往是二者并用,显然说明各有各的价值,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帮助原告止损、填平;停止侵权的功能在于对未来侵权的预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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