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16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没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名义从事商标代理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1)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2)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3)代理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印章。
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 1 个月内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备案。商标代理机构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 4 条规定条件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暂停其商标代理业务;自暂停之日起 6 个月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该机构商标代理资格,收回《商标代理机构证书》。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