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

时间:2018-01-17

    如何把握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

    实行注册原则,必须同时要求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保护商标专用权意味着一项商标只能有一个专用权,但是,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应该如何处理呢?各国对此问题不外有两种原则:

    一种为使用在先原则,准予最先使用该商标的人注册,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另一种为申请在先原则,准予最先申请者注册,驳回后申请者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重视使用商标的事实,保护商标的真正使用人,但举证较为困难。申请在先原则意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易于明确商标专用权的归属,有利于促进商标制度的发展,因而为更多的国家所采用。

    一般而言,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均采用申请在先原则;采用使用原则、混合原则的国家均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其原因即是它们互相之间都是一脉相承不可分割的。如果采用使用原则又在申请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而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商标法》第 29 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同时又以使用在先原则为补充。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比较实事求是的,既贯彻了申请在先原则,又在一定情况下照顾了先使用人的利益,维护了社会公平。 


上一篇:已是第一篇 下一篇:已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