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18
在《商标法》本次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发现其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比较明显的又是非实质性的文字或者打印等方面的错误,应当允许其申请作出更正。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个意见,作出了《商标法》第 36 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
1.对于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才可以申请更正。
这类错误应当明显是由于当事人的疏漏或者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且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般来说,这种可以申请更正的明显错误有:申请书上所粘贴的商标图样与所附图样不符、申请书缺乏商标图样、商标图样中汉语拼音有误、商标文字书写不规范、申请书上填写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印章不一致、商标图样不清晰、《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不规范、申请人名义或者地址与其所提供证件不一致等。
2.有权对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进行更正的主体是商标局,且其更正是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超越职权范围进行更正是违法行为。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更正申请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所申请更正的内容确属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中的明显错误,并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商标局将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
3.商标局的法定义务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明显错误应按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申请在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后,要履行通知当事人的义务,这属于法律的强制规定,商标局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