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商标复审的申请需注意的事项

时间:2018-01-19

    驳回商标复审的申请需注意的事项

    根据《商标法》第 32 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审。因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人资格。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根据本规定,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最后一日如果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上班的第一日为限。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30 条规定,申请人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同时附送商标局的书面通知。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的确切内容,包括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指定商品,不得有任何改动。如有更改,该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还可以附送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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