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时间:2018-01-19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转交给商标局进行审查。这称作前置审查。商标局熟悉该申请,交其重新研究,是有好处的。如果复审请求人(原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商标注册申请已经提出了修改,克服了原商标注册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商标局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或者,复审请求人虽然未对其商标注册申请提出修改,但重新申述了理由,证据充分,商标局经过考虑同意撤销原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再进行复审,应当按照商标局的意见作出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由商标局继续进行商标注册审查和核准程序。只有商标局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都不足以使原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撤销,因而坚持原驳回商标注册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才有必要对复审请求进行审查。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复审请求;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或者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应当撤销原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由商标局继续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和核准程序。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复审决定之后,应当通知提出复审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人。 

    复审请求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之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复审程序因而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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