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15
经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享有第9、41类上“穿越火线”的简体及繁体中文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其中腾讯科技公司在第9、41类上享有“逆战”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已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独占使用上述商标。
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因认为泰金联公司开发并进行推广和宣传的《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手游客户端,使用的游戏名称与"逆战"、"穿越火线"、"穿越火線"等注册商标构成高度近似,极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且通过多个平台推广上述游戏、获取盈利,因此就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泰金联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泰金联公司停止侵权,支付经济损失100万元。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在该案中据以主张商标权利的“穿越火线”简体及繁体中文商标、“逆战”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图样如下:
<span style="color: rgb(136, 136, 136); font-family: "Helvetica Neue", Helvetica,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Arial, sans-serif; font-size: 12px; line-height: 19.2px; widows: 1; title="1521084666841703.png" alt="b.png"/>
涉案《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手机游戏推广界面如下:
随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泰金联公司的“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使用的类别与腾讯公司注册商标核定类别构成类似,但双方的商标标识并不构成近似,因此判决驳回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两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并不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不构成商标性质的使用。
从整体上看双方标识具有明显差异;从组成部分看,二者虽共有“穿越”二字,但“穿越”二字显著性不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所主张商标中具有突出性的是“火线”、“火線” 与泰金联公司所使用的“生死线”有较大差异。“逆战文字及图”的组合商标与“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文字相比,前者系“逆战”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后者仅为文字,二者整体视觉明显;从共有的组成部分来看,作为二者共同部分的“逆战”二字系固有词汇,显著性不强,同时“逆战”文字与“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整体文字有较大不同。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难以认定“逆战文字及图”商标与“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商标构成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