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它的游戏名称是商标性使用?但是京知院这样评审…

时间:2018-03-15

    获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商标侵权案二审判决,驳回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北京泰金联创恒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游戏中推广和使用“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的行为,未构成侵犯“逆战”文字及图、“穿越火线”注册商标专用权。《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手游被诉侵犯逆战穿越火线商标权

    经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享有第941类上穿越火线的简体及繁体中文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其中腾讯科技公司在第941类上享有逆战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已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独占使用上述商标。

    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因认为泰金联公司开发并进行推广和宣传的《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手游客户端,使用的游戏名称与"逆战""穿越火线""穿越火線"等注册商标构成高度近似,极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且通过多个平台推广上述游戏、获取盈利,因此就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泰金联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泰金联公司停止侵权,支付经济损失100万元。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在该案中据以主张商标权利的穿越火线简体及繁体中文商标、逆战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图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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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an style="color: rgb(136, 136, 136); font-family: "Helvetica Neue", Helvetica,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Arial, sans-serif; font-size: 12px; line-height: 19.2px; widows: 1; title="1521084666841703.png" alt="b.png"/>

    涉案《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手机游戏推广界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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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泰金联公司的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使用的类别与腾讯公司注册商标核定类别构成类似,但双方的商标标识并不构成近似,因此判决驳回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两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并不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不构成商标性质的使用。

    从整体上看双方标识具有明显差异;从组成部分看,二者虽共有穿越二字,但穿越二字显著性不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所主张商标中具有突出性的是火线火線与泰金联公司所使用的生死线有较大差异。逆战文字及图的组合商标与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文字相比,前者系逆战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后者仅为文字,二者整体视觉明显;从共有的组成部分来看,作为二者共同部分的逆战二字系固有词汇,显著性不强,同时逆战文字与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整体文字有较大不同。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难以认定逆战文字及图商标与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商标构成近似。

    该案中,《逆战》、《穿越火线》与《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游戏相比,在游戏运行平台上,分别运行受众有一定区分的PC端与手机端;在游戏类型上,分别为第一人称射击游戏与具有塔防特点的射击游戏;在游戏风格上,分别为写实风格与卡通风格。因存在上述不同,游戏消费者比较容易将《逆战》、《穿越火线》、《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游戏区分开,不会仅因游戏名称当中使用了部分相同或类似的文字而将类型、风格完全不同的游戏混淆。综合上诉,因此京知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商标性质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