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名校的商标注册与保护演讲

时间:2018-05-22

    一、高校校名的意义


    “高校”是高等学校的简称,根据1986年12月15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据有关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5月31日,全国高等学校共计2914所。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名单,目前我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2631所(含独立学院265所),成人高等学校283所。(数据来源于http://www.moe.gov.cn/jyb_xwfb/s5147/201706/t20170616_307075.html,2018年5月12日最后访问)


    高校校名是高等学校的名称,通常体现为教育部正式备案通过的高校的全称及英文译名,如“中央财经大学”及其英文译名“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此外,校名也包括各学校章程中公布的高校的简称,如中央财经大学在其章程中公布的学校简称是“中央财大”、“中财大”;英文缩写为 CUFE。另外,高校校名还包括社会公众习惯上或约定俗成中对某一高校的呼叫方式,如中央财经大学习惯上被人简称为“中财”、“央财”或“财大”。 


    二、高校校名的商标注册


    高校校名首先是一个承担教育服务职能的主体的名称,若将校名全称注册为商标,则体现为校名与商标的高度一致。通过商标局官网查询,北京大学自2002年就开始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北京大学”商标,截至2016年1月28日,陆陆续续几乎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上都注册了“北京大学”商标。中央财经大学从2013年1月15日开始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中央财经大学”商标,至2016年12月28日,也在十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中央财经大学”和“中央财经大学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商标。当然,从实践中遇到的校名商标纠纷来看,校名全称注册为商标的意义并没有那么突出。这一方面是因为高校校名中都含有“大学”二字,而这部分不能为某一高校所独占。例如“北京大学”校名中的“大学”二字其实是不能为其独占所有和使用的。另外一方面,使用高校全称从而构成侵权的判断和说理相对容易。


    例如,在浙江大学与杭州佳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商标专用权纠纷、虚假宣传纠纷案中,被告通过“浙江大学艺术系•浙大艺术网”(以下称涉案网站)进行招生并将其电话号码设置在涉案网站利用涉案网站进行宣传招生。浙江大学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上述名称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网站有原告的单位名称、注册商标以及浙江大学艺术系•浙大艺术网字样;涉案网站上有报名及咨询电话0571-87501399。这些事实会使不特定的公众在浏览涉案网站时,误认为该电话属于原告,与原告之间具有一种紧密联系,并通过拨打该电话与原告取得联系,从而促成交易,实现其招生目的,涉案网站有主观故意,存在过错。

    涉案网站已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名称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参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杭西知初字第38号)相对来说,校名与商标之间的纠葛关系往往产生于校名全称中的识别性部分、简称或者约定俗成的称呼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情况,如“清华”、“北大”、“央财”。

    笔者通过商标局官网查到,清华大学自1997年9月12日开始陆续申请注册“清华”商标,但这之前和之后均有多个主体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清华”商标。北大资源集团在1994年11月3日申请注册“北大”商标,但这之前和之后均有多个主体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北大”商标。


    中央财经大学2017年3月16日才在第35类、41类上申请注册“央财”商标,在之前和之后有三个主体也在第35类上申请注册了“央财”商标。实践中也出现过相关案例,如清华大学与北京水木博众科技发展中心、洛阳清华博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该案中,北京水木博众与洛阳清华博众长期在其生产、销售的“安睡美”胶囊产品的包装、说明书以及宣传当中将“清华脂蛋白”作为商标突出使用,在部分广告中还包括“清华大学生命科学院最新科研成果”等不实内容。清华大学认为此种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清华”作为清华大学的简化称谓,早已广泛地被人们接受并使用。在提及“清华”时,除极个别情况,人们首先会想到的是清华大学,而不是其他含义。水木博众公司与清华博众公司的这一做法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产品系清华大学研制的产品,并使相关公众认为“清华脂蛋白”商标与清华大学及其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不正当利用了清华大学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属于误导公众并损害清华大学作为驰名商标权人利益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水木博众与清华博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高民终字第507号)


     


    目前,高校校名的注册主要体现为校名中文全称、校名中文全称加英文对译、校名简称、校名全称加建校时间等其他标识的情况。例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北航1952”商标。有时,高校为其特别纪念活动的推广和宣传还推出特别标志,例如,2014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与北京师范大学联合录制的一套关于汉字构意、汉字构形演变的大型汉字学课程——汉字演变,因此申请注册“汉字演变CHINESE CHARACTER EVOLUTION”商标。2015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建立空间基地生命保障人工闭合生态系统地基综合实验装置“月宫一号”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月宫一号 LUNAR PALACE 1”和“月宫一号 LUNAR PALACE”商标。但这些已经与校名无关,与校名有关的商标注册往往是周年庆活动,比如北京大学建校120周年的标志“北京大学 120TH ANNIVERSARY OF PEKING UNIVERSITY 1898-2018”(http://120.pku.edu.cn/bjdx120znxqbz/index.htm)。



    三、高校校名商标保护的难点


    高校校名首先是一所学校的名称,因此,通常情况下人们并不把它作为一个狭义的商标来看待。加之从历史传统以及目前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大学学历教育主要由公立高等教育机构承担,认识中,人们总会把这种教育服务归属于“国家”“政府”或政府机构甚至全社会,这种对于校名的强烈的社会属性的认识遮蔽了其私权属性,服务来源的主体识别要求并不强烈,也很难在公众意识中形成校名发挥识别特定服务提供来源的认识。


    其次,教育服务的本质在于教育,而非市场化运作,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校名作为商标使用的方式和使用强度是有限的。学历教育服务对校名的基本使用方式和使用惯例主要体现在官网、校门、校园建筑、学校证书、校园纪念品等上面,它不同于商品商标的商业化使用,进行大规模商业推广和宣传的可能性小。



    再次,目前我国高校以公立为主,市场生存压力与普通私主体不可同日而语,高校将校名等作为商标进行无形资产培育和运作的紧迫性和积极性都不高。从意识和需求来看,一旦发生商标侵权,高校提出权利保护主张的激励不足。



    最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历程极为曲折,新中国成立后又经数次改革,高校校名因改制、学校迁址、合并、归口管理变更等原因往往数次更名,历史上使用过的校名与现在确定使用的正式名称之间的关系如何、主体承袭等情况都错综复杂,如果高校没有将所有相关名称都注册为商标,则这些名称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都是非常复杂的事实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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