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注册注意事项!

时间:2018-05-24

    近年来,中国国内经济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个人的产品和服务走出国门,漂洋过海来到日本,与此相伴,中国企业以及个人在日本提出商标注册的需求越来越大,笔者将采取连载的形式,结合案例,详细地向广大读者介绍日本商标注册制度以及保护策略。


    (1)日本商标的申请审查制度概要

    日本商标审查程序与中国稍许不同,申请之后若发现在先近似商标或者其他不符合商标法的理由,日本特许厅会发出拒绝理由通知书,针对拒绝理由通知书,海外申请人有3个月(可申请延长,产生费用)时间对此提交意见书(和补正书)来克服此拒绝理由。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没有被接受的情形下,则日本特许厅会发出拒绝裁定。至此,审查阶段结束。若对拒绝裁定不服,可向日本特许厅提交审判申请。

    (2)指定商品/服务的个数




    日本申请商标时指定的商品/服务的个数不会导致官方费用发生变化。即指定一项商品/服务与指定所有商品/服务所需要的官方费用相同。但是指定的项目越多,因为在先商标而被拒绝注册的可能会也就越高,此外还可能由于对商标的使用存在合理怀疑而被发出拒绝理由通知。不仅如此,注册之后,被第三人提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可能性也越大。


    (3)关于商标使用及意图使用

    根据指定商品服务审查记载,在商标申请时指定的相关商品或服务上,对商标的使用以及意图使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视为没有满足商标法第3条第一款(参照日本商标审查标准第1二、2.(3))。即申请人需将申请商标使用或者意图使用在自身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


    但是,仅仅根据申请书上的记载,很难判断商标在哪些商品或者服务上是否使用。因此,关于确定商标使用或者意图使用,是通过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者意图使用相关证明文件来实现。


    (4)出现拒绝通知的情形

    申请书上记载的商品或者服务属于以下2种情形的,原则上会因为怀疑商标是否使用或者意图使用,而下发拒绝理由通知书。


    1、零售业务

    1)申请人为个人,且指定服务为,为顾客提供与衣物,饮食用品以及生活用品等相关商品的零售或批发业务(以下称为综合零售服务);

    2)申请人为法人,指定综合零售服务,对于是否使用在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根据职权调查后,无法认定申请人在提供综合零售服务;

    3)指定多个不类似的零售服务


    2、商品或服务

    一个类别中,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过于宽广,对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或者意图使用存在疑议。


    (原则上,一个类别中,指定8个以上类似群编号商品或服务的,会被认为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过于宽泛,需要进行商标使用或者意图使用的确认。)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才用国际尼斯分类进行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审查。虽然,国际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或服务基本上都能被日本特许厅所接受,但是在除了国际尼斯分类的编号之外,日本还拥有其特有的 “类似群编号”。日本特许厅除了通过类似群编号来审查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外,还会根据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群编号数量来判断是否符合商标法第3条第一项。如上述指定8个以上类似群编号。


    (5)类似群编号的计算方法(一部分)

    1、 一个类别中,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群编号(以下称为类似群)超过8项的情形。下记例中,同一类别中,类似群有8个以上,因此视为不满足商标法第3条第1款。


    2、如果8个类似群中有重复的情况下,重复项视为一项。在下例中,“饺子” 和 “寿司” 同属于类似群32F06,视为一项,类似群合计为7,则满足商标法第3条第1款。


    3、 一个类别中,有8个以上类似群,其中同一 “其他的类似群” 有重复,但是相互不类似的情形。在下例中,因为 “钥匙加工”和“玻璃加工” 相互不类似,类似群合计为8,因此不满足商标法第3条第1款。


    4、一个类别中,有8个以上类似群,其中同一 “其他的类似群” 有重复,但是相互类似的情形。在下例中,因为 “钥匙的切割加工” 和 “钥匙的复制加工” 相互类似,类似群合计为7,因此视为满足商标法第3条第1款。

    为了助于理解,给出以上四种基本类似群计算情形。此外在官方发布的指定商品/服务审查中,还有另外17种类似群计算情形,比如指定两个类似的零售服务,虽然只有两个类似群,也会被视为不满足商标法第3条第1款。具体需要根据指定商品或服务进行分析。


    (6)应对方法


    出现因为商标法第3条第1款的拒绝理由通知后,可通过补正手续删除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或者提交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明或使用计划书来克服。


    不止是单独申请,马德里申请指定日本时,若商品类似群在8个及以上,也会遇到拒绝。此拒绝理由可通过提交相关资料而轻易通过。因此,在马德里指定日本遇到类似情况时,无需着急,委托日本代理人提交相关文件即可很快通过。


    日本虽然是采用申请主义的国家,但是也同时也会考虑申请商标是否使用或者意图使用。因此,若申请人想要尽快获准日本商标注册,则有必要在申请前尽量分析好指定商品/服务,将类似群个数控制在少于8个。以此来避免出现因不满足商标法第3条第1款而被拒绝,尽早获得注册证。若申请人想获得更宽范围的权利保护,则在申请前不必太深究类似群的个数,出现拒绝理由通知的情况下,提交商业计划书即可(会因此产生一些代理所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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