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核准范围在于实用不在于大而全

时间:2018-08-10

    申请人因第114283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20347号决定,于2017年11月29日向商班次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于指定期间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在天猫旗舰店、产品包装、标签、订单后台上均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2、天猫旗舰店相关页面截屏、(2018)浙温华证内字第1603号公证书、与公证书中订单相对应的信息及发票;

    3、产品图片、后台订单信息;

    4、申请人配件采购合同、发票;

    5、复审商标使用图片等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及结论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8月3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4年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箱、公文箱、旅行包、钱包(钱夹)、伞、手提包、背包、行李箱、用于装化妆用品的包(空的)、手提箱商品上。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在本案指定期间内在“ 旅行箱”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 旅行箱”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除“ 旅行箱”以外的其他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证据。

    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 旅行箱”商品之间的关联关系,复审商标在“公文箱、旅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背包、行李箱、用于装化妆用品的包(空的)、手提箱”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伞”一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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