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商标变土豪

时间:2016-08-24

      在上一篇商标转让受让方须知的文章中,我们已经详细的解释过受让方怎么擦亮眼,警惕商标注册的陷阱。公平公正的小知绝对不会顾此失彼,今天就来传授一下转让方该怎么放开胆,对比一下开口380万的“闵子书院”商标,而持有日进斗金的“聚定制”商标的王先生,想要15万卖给阿里还被还价到5万元,商标转让费用差别之大,背后学问之深,非一般人能摸透其中玄机,所以专业的中细软小知来支招,怎么让砸在手里的商标转手就能卖个好价钱。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对商标转让事项有明文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商标转让所牵扯的事项可比法律规定的要多得多,小知就转让方角度来分析一下商标转让中的注册事项。

        商标信息

        商标转让除非赠与一般都算买卖行为,做买卖首先要讲诚信,商标质量问题是转让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获得注册公告之日起。期满可续展,逾期未续展视为放弃。同时在商标有效期内还可能面临着“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成为通用名称被宣告无效”“商标注册事项不准确”等情况。所以转让方一定要事先查询清楚自己商标的情况:商标名称、商品类别、使用情况、已注册年限、注册事项是否完整无误等。并如实告知受让方供其考察。查询商标信息,可以直接登陆商标局官网,也可以委托中细软这样的专业商标代理机构给您提供更周密更迅速的查询服务。

        近似商标

        《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转让中,同一注册人的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这一法律的硬性规定是为了防止市场混乱给消费者带来不便,转让方应明确知悉。不一并转让的近似商标,商标局一但发现会宣告其无效。过多其近似的商标可能因为提高了转让费或者增加转让手续的复杂程度,而成为商标转让的阻力。因此大宗的商标代理项目找中细软这样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来全权处理比较高效省心。

        签订转让协议

        商标转让既然是经济行为,签订协议就十分必要。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对转让过程中存在的经济行为如转让费用、是否转让经营权等问题进行事先约定。同时,由于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需要一定时间,因此从签订转让协议到最终完成商标专用权的转移,这期间的商标权利归属问题,双方也应在协议里提前约定好。

        不得自行转让

        商标转让必须由双方一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须经商标局核准公告才算完成商标权的转移,否则双方都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甚至有可能注销商标。同时,商标局在办理商标转让的过程中会考察受让方的资质,以防止商标转让后商品质量下降损害商标价值,这也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利益。

        注: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此种情况下的转让方也须知上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