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入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时间:2016-12-09

      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在运用专利进行出资中除了涉及专利本身的特殊性外更多的将涉及到《公司法》的领域。

      也就是说,成立公司的时候,以技术代替资金形式得到相应股份,最常见的比如说程序员。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页可以评估后作价入股。

      专利入股有些事情值得注意

      1、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知识产权出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

      3、知识产权评估管理规定由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法规共同另行制定。

      当然还有其他

      出资比例不是越高越好

      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构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新《公司法》规定,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不再限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

      新政实施后,一些有知识产权出资的创业人士就不受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限制,加之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的特点,因而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其价值很难用精确的方法计算出来,所以在知识产权作价的评估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被高估的情况。

      知识产权价值并不是不变的,存在升值、贬值的风险。所以,投资方必须选择有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

      交易标的内涵和外延要明确

      据了解,在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时,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

      即使是技术的发明人,也未必拥有技术。比如职务发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的职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出来的权利归单位享有。所以,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双方必须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

      更需要注意的是,在交易中,技术出资人不能简单笼统地将出资入股的技术称为“以XX技术出资”,要精确地确定出资入股的技术包括哪些内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还是一种设备,或者是几方面的内容都兼有。对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界定交易标的内涵和外延。

      详细约定技术方的出资义务

      对于技术出资的情形,出资人要做哪些事情才算履行了出资义务?

      首先,办理权利转移手续。特别是以专利入股的技术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

      其次,技术知识的转移包括提供技术资料,技术人员要将不能在图纸资料中体现的技术诀窍亲自传授或者指导。

      在签订公司章程时,双方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及各方具有知识产权保密义务和泄密处罚条款。

      技术入股后价值变动怎么调整

      以技术出资入股,都需要评估,但是评估的价值也只是评估当时的价值,随着时间、技术的更新变化以及法律的发展,当初出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可能没有价值,或者贬值。那么,技术入股后,知识产权价值变动该如何调整呢?

      比如以实用新型专利入股的,后来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无效,技术信息进入公共领域,什么人都可以使用,当初的技术估值此时已经没有价值了,那么以技术出资入股的出资义务是否要重新履行,以货币置换技术入股等等,都要考虑。这都需要双方在签订合同和公司章程时明确规定好,以免出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