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对商标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时间:2018-01-18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异议人是利害关系人的,须写明异议人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商标的名称、图形;核定商品及类别;注册或者审定号。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书后,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 30 日内答辩,在限期内不能答辩或拒绝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对商标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商标局处理异议案件时,应保障异议人与被异议双方平等地行使权利,认真研究双方陈述的理由和事实,依法做出裁定,撤销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或者驳回不能成立的异议。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裁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理由,依法作出裁定,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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