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18
商标复审在商标评审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包括:驳回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复审;
驳回转让复审;驳回续展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商标法》第32 条规定的是驳回商标申请的复审。
商标复审应依法定程序提起和审理,复审的申请人应是不服商标局裁决的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复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商标复审的规定,表明我国商标法制更加完备,有利于商标审查、管理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