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旧玻璃容器灌装后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时间:2018-02-13

    现在社会都在提倡节俭,废品回收利用,节约能源什么的。酒瓶回收,本是啤酒生产行业的常态,符合国家政策的倡导和行业惯例。很多大型的啤酒生产商在啤酒瓶的玻璃上烙上了自己的商标,并且只使用自己的啤酒瓶。但当小型啤酒生产商使用烙有他人商标的啤酒瓶重新灌装进行销售时,是否会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

    利用旧玻璃容器灌装后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对于回收利用标有他人商标的旧酒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目前业内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构成侵权,理由是虽然啤酒瓶可以回收利用,但转移的仅仅是啤酒瓶所有权,对于啤酒瓶瓶颈下方其他公司取得的合法注册商标字样并未一并转移,故使用回收来啤酒瓶的公司应采取一定方式将其他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进行遮掩,以避免产生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另一种则认为不构成侵权,理由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误导公众,只有能够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才能认定为侵犯商标专有权,只要回收利用者做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回收利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基于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对此种行为不宜认定为商标侵权。

    其实对尚有利用价值而又缀附无法消除的商标图样的各类玻璃制饮料容器,他人将其收购后灌装自己生产的饮料出售,应当将该商标图样全部覆盖。没有覆盖他人注册商标的,或者覆盖后商标图样主体部分仍然显露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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