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商标侵权的连带责任

时间:2018-01-17

    实践中商标侵权的主体通常不是单独的一个人,因此就会导致连带责任的发生。对此可能有人会不禁问道:“商标侵权连带责任是什么 ?”对此,商标局等部门做了相关的解释说明。

      商标侵权连带责任指的就是商标共同侵权,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非法人联合体、个人合伙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的规定,共同去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详解商标侵权的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造成侵权他人损害的应当要承担连带责任。”

      1、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规定。

      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当行为人只有一人时,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这一要件中的“共同”主要包括三层含义:其一、共同故意。其二、共同过失。“共同过失”主要是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而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 行为相结合。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有时候各个侵权行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比例会有所区别,但是必须要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受害人具有损害

      这是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个基本要件。无损害则无救济,如果没有任何损害就根本不可能构成侵权的责任。

      4、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就应当要承担连带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对来说较为简略,因此在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容易产生一定的争议。

      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除了共同侵权行为之外,还有存在一些其他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况,比如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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