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的商标申请后,申请人应当采取哪些途径予以补救?

时间:2018-01-19

    驳回的商标申请,是指在初步审定过程中,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认为不符合《商标法》的要求,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以公告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 32 条的规定,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进行申辩或解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允许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提出申诉,是很有必要的。

    这是因为,在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虽然给予了商标注册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商标注册申请的机会,但是经过这样反复交换意见后作出的处理仍然有可能不正确或者有缺陷。

    各国《商标法》也大都规定了给有关申请人以申诉的机会。不过,在实践中,有的国家是允许向法院起诉,有的国家是允许请求复审,我国采取的是后一种做法。这种做法的优点是:

    第一,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合格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适于担任这种复审工作;

    第二,这可以给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一个重新考虑的机会,以便纠正一些差错;

    第三,这种做法还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驳回的商标申请后,申请人应当采取哪些途径予以补救?

    商标申请人要求复审的理由,一般有几种情况:

    一是申请人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法定要素的规定,具有显著性;

    二是双方的商标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问题;

    三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违背禁用条款的规定;

    四是同一天提出申请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先。如美国埃克斯普雷斯科有限公司对驳回的“COMPAGNIE INTERNATIONAl。 EXPRESS”商标,就从具有显著性和不违反《商标法》第 7 条的规定为由而申请复市;杭州医疗器械厂对驳回的“西泠——利渤海尔”商标,则以不与使用于电冰箱上的“琴岛——利渤海尔”商标近似为由而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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