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涉及侵权?

时间:2018-01-17

    诞生于1986年的3D打印技术,在与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结合后,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3D打印似乎也意味着消费者进入了一个黄金时代,因为在这一时代,传统的生产模式已被打开突破口,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身份界限日益模糊。专家提示,消费者在打印各类商品时,也可能会涉及到对他人作品、商标、专利的使用,从而陷入某些侵权陷阱。

     

    1986年,3D打印技术诞生,从此人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技术新纪元。与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结合后,3D打印技术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迄今为止,在世界范围内,小到自动步枪,大到飞行机器,内到人体骨骼,外到楼房建筑,都已经成熟地运用了3D打印技术。

     

    与此同时,3D打印似乎也意味着消费者进入了一个黄金时代,这是因为,在这一时代,传统的生产模式已被打开突破口,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身份界限日益模糊,被3D打印技术武装起来的终端用户已经由以前的普通消费者变成了现在的自助型生产者,凭借打印设备和网络就可以在家轻松“制造”自己喜欢的商品,而且成本低、时间短。

     

    不难想象,消费者在打印各类商品时,也会涉及到对他人作品、商标、专利的使用,但由于没有商业盈利性质,对权利人利益影响不大,主流观点认为这不构成侵权行为,因为,“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例如,在德国、法国和英国,都将“非商业性的个人目的”作为专利侵权的例外。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如果任由这种行为发展,会阻遏3D打印行业的健康成长。

     

    在国外,消费者出现的这种分散化、隐蔽化、个人化的侵权趋势令权利人头痛,因为,“你不可能起诉所有人”。在“非生产经营”目的的掩护下,众多消费者可以任意将他人的知识产权用于自用,而权利人却难以将法律上豁免责任的消费者推上被告席从而维护自己不断流失的商业利益。不难想象,对于电子产品等高端商品,一旦消费者获得了相应的设计图,就可以轻松打印出“山寨品”,只要不是用于“生产经营”,就可以自由使用。

     

    3D打印环境下,产品不需要进入流通领域,实现了从工厂到家庭的无缝对接,“生产即消费”,这使得权利人根本无法实现市场追踪和取证,维权更加艰难。如此一来,不难想象,如果3D打印真的发展到社会生产和大众制造的程度,那么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必然流于形式。

     

    “生产制造民主化”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终端消费者的“狂欢节”,但是这种普天同庆必然是暂时的。从长远来看,并不会让社会整体受益。所谓“水至清则无鱼”,让制造商有利可图,才能让消费市场有丰富多彩的产品可以选择,而无人消费、众人仿制的现实,必然会遏制制造商不断开拓创新的动力,大众仿制成风,新品不再面世,从消费市场来看,这并非真正长远的“福利”。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对于3D打印,相关立法可以设置如下条件,作为消费者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合理使用的条件:第一,弱化“打印是否为了盈利,获得的产品是否投入商业领域”在侵权判断中的影响;第二,允许3D打印产品或其零部件自用,但对应的市场价格不能过高;第三,个人打印产品或其零部件后,不得进行许诺销售或销售;第四,针对同一产品,个人不能多次重复打印。

     

    商标转让网认为,对产品的研发者、制造商而言,不断提高对研发工艺的管理、控制,防止核心技术的泄露和传播,才是防止侵权纠纷产生的根本之策。具体来说,可以考虑:第一,对产品设计图在网络上的传播情况要重点防范,对于那些非法传播产品设计图的网站要及时警告、制止,必要时提起诉讼,减少他人接触、获得设计图的可能性;第二,不要把所有的制造工艺都通过3D打印设备实现,而要保留一些设计图之外的产品细节,通过3D打印设备之外的工艺实现,从而可以防止他人借助3D打印技术实现完全仿制。(注册商标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