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商评委互怼了!这枚小商标面子可够大!

时间:2017-10-20

      简单来说,商标是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的构成要素有很多种,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甚至是三维标志和声音。而且,在以往华唯商标转让网小编所知道的一些案例中,我们往往看到的是企业不服判决,因此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今天的案例中,商评委居然和法院杠上了,原因只为了一枚注册商标,小伙伴们有没有被惊呆了?

      小“乐高”引出大麻烦

      乐高玩具积木源于丹麦,在海外有很高的知名度,在国内也深受儿童的喜爱,许多大型商超里都有乐高的玩具店。今天的案例也是围绕着“乐高”商标展开的。

    法院和商评委互怼了!这枚小商标面子可够大!

      据华唯商标转让网业内人士透露,起因是乐高公司对德光公司的一件“LEGO”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认为该商标是对乐高公司驰名商标的抄袭,其注册和使用必然导致消费者混淆。德光公司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恶意。

    法院和商评委互怼了!这枚小商标面子可够大!

           尽管乐高一副势在必得的气势,但是商评委却很不给面子:

      在案证据虽然能够证明乐高公司“LEGO”商标在“玩具和游戏器具”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且玩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与“眼镜”等商品存在明显区别,两者不存在必然关联性,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总之,乐高公司提出的理由全部不成立,因此异议复审就这么被商评委驳回了,而被异议的商标也顺利通过了注册。

      法院支持

      乐高公司当然不服判决,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好听商标转让网小编获悉,在这次诉讼中,乐高公司又积极补充了大量的材料证据,包括各种媒体报道、影视作品、动画等。证明“LEGO”系列商标在“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构成驰名商标。

      不仅如此,法院还认定,虽然眼镜和玩具在功能和用途上存在差别,但均属于日常消费品,且考虑到商品主要消费对象均为儿童与青少年,被异议商标如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会误认为商品与乐高公司存在联系,从而破坏商标与乐高公司及其玩具的固定联系,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损害乐高公司利益。

      商评委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元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其上诉理由依然是原先驳回乐高异议的那两条。

      看来,商评委对法院的判决是耿耿于怀啊。不过法院似乎还是被乐高提交的大量证据折服了。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LEGO”本身非固有词汇,属于臆造词,而乐高公司的“樂高”商标与“LEGO”相对应,亦属于臆造的中文词汇,两商标均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据好听商标转让网小编近一步了解得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LEGO”在字母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完全相同,与“樂高”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对应。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乐高公司在先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及翻译。

      于是,商评委和法院的“斗法”也在判决中落下帷幕。

      我们在平常的判决书和案例中,经常看到的是商评委坐在被告席上,被企业状告。也时不时会看到商评委败诉的案例。

      毕竟不管是商标局还是商评委,都是人而不是神,只要是人就可能出错。商标局、商评委、法院在商标注册的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它们之间的“分歧”与“互怼”,其实就是保障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