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的裁定在什么时候生效?

时间:2018-01-18

    为使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必要的救济途径,《商标法》第 32 条、第 33 条分别规定了当事人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裁定和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以及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不服的起诉。

    其中第 32 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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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为尽早确定商标局的裁定的效力,上述两条分别规定有关申请复审期限和起诉期限,当事人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延期。应当在上述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或者起诉。当事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或者起诉的,应当视为对裁定无意见或者放弃法律所赋予的上述救济途径。因此,《商标法》第 34 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有关裁定申请复审或者起诉,该裁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