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金字招牌”又被拿来宣传 谁这么嚣张?

时间:2018-01-18

    “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很多人耳熟能详的一句广告语。从201451日起开始实施新《商标法》当中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的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也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的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将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且会处以十万元罚款。

    近日四川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红盾春雷行动2018”中,查获了一起发布非法广告的案件。目前已责令违法企业停止“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广告的发布,并且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

    其实驰名商标的本质就是对商标的保护,而不是体现出商品质量及品牌美誉度,也不是一个荣誉称号。但该公司在经营中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是利用在广告宣传上来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是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驰名商标“金字招牌”又被拿来宣传 谁这么嚣张?

    前几年大中电器在销售饮水机时,也因为使用了“驰名商标”四个字,被工商部门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还被法院判令三倍赔偿消费者。

    实际上驰名商标的认定其实是对拥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一种保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使企业在商标争议、纠纷等案件中占据有利地位。因此虽然“驰名商标”被明令禁止作为广告宣传使用了,但其依然可以享受不同于普通商标的、特殊的商标保护权利。

    我国《商标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没有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享受同类别或类似商品服务类别上的商标保护权,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在其他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也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也就是说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几乎可以享受到全类别的商标保护。这不仅可以为驰名商标省下一笔不菲的全类别注册费用,还可以有效地遏制不法商家对驰名商标的“傍名牌”“搭便车”和恶意抢注等行为。

    而一旦出现了恶意注册的行为,驰名商标也可以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能够随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恶意注册的商标无效。除此之外其他公司也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公司名称注册,否则将有很大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说驰名商标较之一般商标,被赋予了更加广泛的排他性权利,在法律上也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