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商标存在哪些客观风险?

时间:2018-02-24

      我们应该都清楚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而且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才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要知道任何商业活动都是价值与风险并存的,自然商标注册也不例外,那么企业注册商标存在哪些客观风险?

    企业注册商标存在哪些客观风险?

      一、在先商标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

      由于商标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类商标申请,且这些申请资料都要人工逐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所以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查询盲区。同样商标局各职能处的各审查流程和环节也都存在一定的程序周期,尤其是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普遍不高且不同审查员之间的差异也很大,这就会导致其他商标审查信息也同样存在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情况。尽管随着这些年来商标局计算机系统的多次全面改造和工作治理上的改进,和比起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无论怎样这种现象在相称时期内是无法避免而客观存在的。

      二、审查中信息来源的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真是由于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所以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如果可以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就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审查员的主客观差异所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基本上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而又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所以审查结果也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由于不同种别所涉及的行业性质、商品/服务特点不同,所以其审查标准的掌握也有所不同,审查员在调整审查种别后就很轻易造成审查标准的宽严不一。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所以说存在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四、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有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且在相称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所以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

      注意: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在良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跟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所以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尺度就会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