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两种认定方式的区别

时间:2018-02-24

      我国自从加入了WTO世贸组织后就开始实行驰名商标双轨制度:将驰名商标分为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两种认定类别。要知道正确认定商标驰名商是十分有利于工商部门的有效管理。那么驰名商标两种认定方式的区别在哪里呢?

    驰名商标两种认定方式的区别

      一、两者的认定机构不一样

      1、我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统一都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

           2、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争议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也都可以认定。

      二、两者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一样

      1、对于只是针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如果是对工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等)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话则可以提行政诉讼。

        2、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来说: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就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当事人是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争议商标是否驰名的这一事实进行重新认定。如果对二审的认定结果还不服,在理论上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认定。

      三、两者认定后的影响力差别巨大

      1、通过行政途径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所以在全国工商行政系统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且全国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都会按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来加强保护。

        2、通过法院个案而认定的驰名商标由于只是由审理该案的某个具体法院(中级或高级法院)进行认定的,相比之下的该认定在法院系统或认定法院当地的工商部门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是在全国的其他各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的实际效力还不太确定。

      四、两者对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再审查或认定问题的规定不太一样

      法院:人民法院将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工商部门来说:对于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若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那么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若所受理的案件和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由于各地法院法官素质不一、各地法院对法律规定的认定条件的把握有松有紧、条件不太优秀的企业喜欢通过这种方式来认定驰名商标:

      1、由于公众对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条件过于宽松的质疑较、法院认定难度正在增加、一般需要在判决之前报省高级法院审查,判决生效后还需报最高法院备案;

      2、部分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公开收费较高、导致这种认定方式花费的费用有增长趋势;

      3、由于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比较泛滥、部分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知名度太低、加上个别申请企业做假现象严重、导致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公众中的公信力在不断下降;

      4、由于中国的官本位传统、部分企业和公众认为中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没有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权威、部分优秀企业不屑于通过这种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5、部分地方政府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予奖励或者减半奖励;

      6、部分地方工商部门不重视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