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壹号将“山寨”商标告上法庭,被判赔偿!

时间:2018-04-18

    如何证明商标被侵权,取证至关重要,就好比一个人犯法了,怎么才能说明这个人犯法,这是需要证据的,在法律面前,什么都需要证据,对于商标侵权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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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将生产、销售大地壶号牌苹果醋饮料的两被告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人民币50万元。该案一审在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某饮料有限公司20161月开始生产大地壶号牌苹果醋饮料,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为大地壶号的惠州市经销商。

    据悉,大地壶号并未取得商标的注册证,其商标标识与天地壹号使用的标识无论文字还是图形组合上差异非常小,普通消费者一般难以区分二者,容易导致混淆。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时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某饮料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15万元,其中上述赔偿责任在8万元限额内由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上诉人某贸易有限公司是经销商不是生产者,改判其就某饮料有限公司的15万元赔偿责任在5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判项不变。对于市场上普遍存在的行业乱象,你怎么看?

     

    当商标所有权人经过与商标侵权人协商或通过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仍不能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此时作为商标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诉讼解决,并提请诸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登报道歉及消除影响等诉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