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廖记”商标权 两家公司赔偿65万元

时间:2018-04-25

    商标侵权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且呈现侵权行为多样化、立体化、网络化的显著特征。

    加大判决赔偿力度,是从司法保护的角度鼓励权利人积极主动维权,敢于维权、勇于维权,让更多侵权行为得到严惩,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大润发”状告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抄袭、“中国黄金”诉“中国老牌黄金”傍名牌、“如意RUYI”和“如意RUYEE”对簿公堂……这些听上去像是绕口令的案子,都是去年以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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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近未经廖记股份公司许可,在其店招、宣传图片、包装袋(盒)上使用了廖记公司的商标、字样等标识,并在收银条上使用了“廖记棒棒鸡”字样。一年一度的“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发布了去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空港商贸公司侵害廖记股份公司的商标权纠纷案引人关注。据了解,上述店招、宣传图片、包装袋(盒)系廖记管理公司向空港商贸公司提供。201411日至20141118日,空港商贸公司在其经营的位于双流国际机场T1航站楼国内出发厅的商铺的销售额为4281292.50元,包含被控侵权商品以及其他商品。

     

     

    201565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向空港商贸公司、廖记管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空港商贸公司、廖记管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廖记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空港商贸公司、廖记管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处罚款38万元、14万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廖记股份公司对案涉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空港商贸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与廖记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且空港商贸公司销售的商品及提供的服务与廖记股份公司类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廖记管理公司向空港商贸公司提供侵权店招、宣传图片、包装袋(盒),其与空港商贸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判决:空港商贸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并销毁涉案店招、宣传图片、包装袋(盒);廖记管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向空港商贸公司提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店招、宣传图片、包装袋(盒);空港商贸公司、廖记管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记股份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5万元等。据了解,本案是四川省 商标侵权行为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件。

     

    ·同步播报·

     

    过去三年成都受理文创知识产权案件8000余件

     

    著作权侵权纠纷最多

     

    昨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2017年成都文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数据显示,2015-2017年,成都法院共受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文创商标侵权纠纷、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等各类文创知识产权案件8187件。

     

    从类型来看,著作权侵权纠纷最多,占六成左右。成都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权利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存在四大问题:作者对创作过程的记录、创作的阶段性成果及最终成果缺乏留存;著作权继受取得人对继受取得的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范围和许可使用期限缺乏关注;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对赔偿依据缺乏举证;市场主体缺乏对著作权的正确认识和足够重视。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属于商标近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因此不需要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