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涮霸”商标纠纷案

时间:2018-04-26

    近日有一件商标纠纷案件发生,案件原告是:沈玉杰。被告是:天津市长虹调味品有限公司。因为被告的“涮霸”商标侵权了原告的,因此闹上了法庭。来看下事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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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沈玉杰曾向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别商品上注册“涮霸”商标,但是随后商标局做出了 《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的理由为:“该商标与福建省连城霸王酱油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霸商标近似。且该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使用特点,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于是,沈玉杰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以“涮霸2000”为标志的商标,后经过了核准注册。而沈玉杰发现长虹公司生产的包装袋上正面左部的主要部分显示“涮霸”二字,左上角有“贝爽”商标。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于是告上了法庭。

    但是法院认为,在进行商标混淆性判断时,应充分考虑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控侵权标志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消费者的认知,及被控侵权标志使用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在此基础上考量被控侵权人的使用行为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涉案“涮霸2000”商标用于指定商品(第30类)特别是涉案涮羊肉调料类商品上的固有显著性较弱,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标志被注册为商标后通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在相关市场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长虹公司对被控侵权标志的使用不存在故意借助涉案“涮霸2000”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信誉以制造混淆误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在被控侵权产品存在“贝爽”商标、“涮霸”字样及生产者企业名称等多个标志的情况下,包装袋上仅使用了涉案商标中缺乏显著性的“涮霸”字样,并不足以导致消费者对涉案调味品的来源造成混淆。

    因此判决驳回了沈玉杰的诉讼请求。

    商标纠纷案件一直持续发生,所以大家都要增强商标保护意识,保护好自己的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