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答辩,商标使用证据很重要

时间:2018-06-05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因为,注册商标应实际用于商业使用,才能发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实现其价值。注册而无正当理由不使用,是对商标资源的浪费。

    北京某公司在2017年08月10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厦门某有限公司注册的使用在 “教育”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第41类“澳X儿及图”商标。

    厦门某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供答辩人于2014年08月10日至2017年08月09日连续三年的使用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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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至2017年间被撤销商标使用于各类婴幼儿“教育”培训服务内容上的费用收据及发票。2015年11月28日与厦门某广告公司签订的印有被撤销商标的“名片和优惠券”制作合同、收据及产品实物图。该证据证明答辩人在要求的期间内有对被撤销商标的服务内容进行广告宣传使用。

    以及被撤销商标使用于早教服务中心店铺招牌的实拍图。证明答辩人将被撤销商标用于核定的“教育”服务内容上。

    同时还提供公司网站截图,证明答辩人将被撤销商标实际使用在企业网站“教务”服务内容上宣传。

    最终法院驳回了北京某公司的请求,做出了对“澳X儿及图”商标不予撤销的判决。

    从该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面对他人对我们自身商标提出商标撤销时,我们应以良好的心态积极面对,对此做出答辩。答辩就需要我们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据。因此正规的使用注册商标应注意保留相应使用证据。

    那么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有哪些表现形式呢?

    一种是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以及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还有一种是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