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汽车”商标被驳回,只因商标近似

时间:2018-06-11

      漳州开发区丝路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熊猫汽车”商标,一审被驳回,该公司不服遂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理由是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有自身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易于消费者识别记忆,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还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718552号“熊猫房车”商标、第7539720号“熊猫800 Panda 8 million”商标、第1109217号“熊猫旅游”商标、第18670010号“熊猫生活”商标、第5822700号“熊猫基地XIONGMAOJIDI及图”商标、第15511754号“熊猫主题乐园XIONGMAOZHUTILEYUAN”商标、第927725号“金熊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诸引证商标已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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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官网页面截屏、所获荣誉、媒体相关报道、熊猫电站及活动照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七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上述两件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至六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物流运输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各自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熊猫汽车”,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熊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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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引证商标四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时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最终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被商标局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