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皮具品牌“FION”再获驰名商标保护

时间:2018-06-14

       八十年代早期,FION开始进入日本市场,并在这个注重品牌品质与时尚潮流的市场大受欢迎,产品的质量和设计风格再次获得了认同。从此,FION的产品设计在保留了欧洲高贵奢华的设计元素之外,同时融入了东方女性喜爱的元素,创造了东西方结合的独特设计风格。

    产品原料也由单一的欧洲引进,转变为以欧洲日本为主,确保了原材料的丰富性。之后,FION陆续进入澳门、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及印度尼西亚等地区。

       进入九十年代,FION开始进军中国内地市场,多年的产品设计积淀使得FION在中国的时尚土壤上有着独天得厚的优势,爱美女性的青睐使得FION在中国内地迅速发展壮大。今天FION的足迹已经遍布国际,在世界各地有近乎400个销售网点出售。2016年9月28日,商标局在案件中首次认定菲安妮(亚太)有限公司使用在第18类钱包、手提包商品上的“FIO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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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杭州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在第9类“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与计算机配套使用的腕垫,磁盘,USB闪存盘,计算机键盘,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电池,太阳能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了“FION”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菲安妮公司委托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由于菲安妮公司在第9类商品项目上没有在先权利,因此在商标异议文书中主要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2018年2月,商标局经审理完全支持了菲安妮公司的主张,决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商标局在决定文书中指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 “钱包、手提包 ” 商品上的第2002780号 “FION” 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文字组成相同,己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攀彷。故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如予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可能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同为驰名商标,其驰名的程度可能千差万别。一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一定需要为大多数公众所熟知,只要为使用某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所熟知即可。因此可能某些驰名商标只是在一些小众行业、小众商品、服务项目上为业内人士所熟知,但中国一般公众大多并不知晓。而有些驰名商标则为中国一般公众所广泛知晓,甚至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因此根据不同情况,对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不同的。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要与其知名度相适应,对于知名度越高的驰名商标,应给予其更大的跨类保护范围和更强的保护力度。对于为大多数公众所广泛熟知的驰名商标,不排除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上都给予保护的可能性。

    同时,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程度还需考量被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被异议人的恶意。被保护商标显著性越高,被异议人恶意越明显,则应当给予权利人越高程度的保护。

    在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项目“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与计算机配套使用的腕垫,磁盘,USB闪存盘,计算机键盘,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电池,太阳能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与“FION”商标赖以驰名的“钱包、手提包”商品项目的直接关联性并不大,然而商标局仍然给予了跨类保护,这是由“FION”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以及被异议人的恶意共同决定的。

    首先,商标局在关联性很小的商品项目上给予了跨类保护,体现了对“FION”商标知名度的充分认可,“钱包、手提包”作为大众消费品,消费者能够常常接触,因此其相关公众群体较为广泛。其次,“FION”是一个独特的臆造词,为菲安妮公司所独创,具有相当高的显著性,他人在没有接触过菲安妮公司“FION”品牌的情况下又恰巧独立创造这样一个品牌名称的可能性不大,被异议人的行为属于对菲安妮公司“FION”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最后,被异议人杭州某贸易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皮革制品”,即被异议人是皮革制品的经营者,因此更有理由相信被异议人完全了解“FION”商标在“钱包、手提包”商品上的高知名度,被异议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其“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显而易见。基于上述三个因素,商标局对菲安妮公司的“FION”驰名商标给予较高程度的跨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