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留物品可以被同行使用吗?酒店商标“如家”诉其商标侵权

时间:2018-09-17

    根据了解,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系国内知名连锁酒店品牌“如家”注册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人,两年多前,在如皋如城有家如家直营店,但在2015年年底时该店关张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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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撤离过程中,原告方派人拆除了店招等带有“如家”标识的部分物品,并与房东解除了租房合同。

     

    随即,某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就从房东处租赁该房屋同样经营酒店业务,对之前如家酒店的装修装饰基本未作改动,并使用部分原如家酒店遗留下来的带有如家标识的指示标语、房卡、房套、水杯等物品。

     

    2017年初,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两次派人到某曼酒店住宿并进行录像取证,于今年2月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某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企图利用原告“如家”品牌的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推销自己的酒店,让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合计20万余元。

     

    被告某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原告在与房东解除租赁合同时将酒店所有设施折价补偿给了房东,而其租赁的标的包括房屋及内部所有设施,故属于合法使用,且在20176月对酒店进行过重新装修,现已不存在任何与原告有关的物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如家”商标在连锁酒店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双方均属于酒店服务行业,被告客观上使用了带有“如家”标识的标牌和物品,未尽到相应的避让注意义务,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在自制名片的酒店名称下方标注“原如家酒店”字样,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应当认定属于不正当竞争。同时,因原告在撤店时将大量带有“如家”标识的物品、指示标语等遗留在原处,未尽到妥善保护“如家”商标的义务,给被告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故存在过错。鉴于被告的经营场所已经重新装修,原告主张的上述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不存在,结合被告的侵权性质、期间、后果、原告的商标声誉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25000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