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信”商标到底花落谁家

时间:2018-09-18

    2015年,济南友信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友信担保公司)针对核准注册在金融服务上的第6837994号“友信”商标(下称复审商标),将河北省秦皇岛市自然人王某起诉至法庭。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友信担保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难以证明友信担保公司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近日发布的商标公告显示:因撤销复审全部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其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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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复审商标由友信担保公司于20087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2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中的资本投资、基金投资、公共基金、金融服务上。

    2015526日,王某针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以友信担保公司于2012526日至2015525日期间内连续3年停止使用复审商标为由,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友信担保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王某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商标局于201621日作出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王某不服,同年3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起复审。

    2017316日,商评委作出撤销复审决定,认为友信担保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据此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友信担保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10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一审中,友信担保公司确认复审商标没有使用在基金投资和公共基金服务上,但是在资本投资、金融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主张复审商标应当在核定服务上均予以维持。

    1127日,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给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友众信业公司)。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42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友信担保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友信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友信担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中,友众信业公司向法院提交参加诉讼申请,明确表示认可友信担保公司在商标评审程序和诉讼中的行为及相关主张。

    根据友信担保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公司网站及担保合同中使用了横向排列的“友信担保YOUXIN GUARANTEE及图”标志,在墙壁展画、宣传栏等处使用了横向排列的“友信担保及图”标志,该公司的名片上使用了横向排列的“友信及图”标志,笔记本上使用了标志为“济南友信JINANYOUXIN及图”与“友信担保YOUXIN GUARANTEE及图”标志,购物袋上使用了“济南友信及图”标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友信担保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或与复审商标无关,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无法证明形成时间,或使用与复审商标不同的横向排列的“友信担保YOUXIN GUARANTEE及图”或“友信担保及图”标志,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友信担保公司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据此,法院终审驳回友信担保公司与友众信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