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马牛不相及,三星商标近似?

时间:2018-09-19

    从北京高院获悉,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因对三星电梯注册使用商标产生异议,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三星电梯一起告上法庭。

     

    对于手机领域的三星,很多人会想到韩国三星电子。而在电梯行业里,尤其是扬州人,对三星电梯更熟悉。

     

    “这起纠纷最早源于2006年,当初我们申请的‘AEC三星AEC THREE STARS及图’的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后。”昨天,三星电梯董事长施凤鸣告诉记者,因为当时三星电梯与德国AEC电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合作,从德国进口零部件,所以公司就注册了“AEC THREE STARS”的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梯、自动梯、升降设备等商品上。“当时的图形商标是我自己设计的,因为之前的商标是黑字白底,我就考虑变换一下,采用白字黑底,没想到就这么一改,被韩国三星电子盯上了。”

     

    不久后,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于2009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这场商标保卫战就此打响。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认为,三星电子在中国大陆持续使用“三星”“SAMSUNG”商标多年,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而三星电梯所注册的异议商标与三星电子的驰名商标以及引证商标,在商标使用上构成高度近似商标。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既然核准注册,当然有理由不能轻易撤销。”施凤鸣告诉记者,三星电子从2009年、2012年都提出异议,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虽然三星电梯“AEC三星AEC THREE STARS及图”的商标与“三星SAMSUNG”商标均含有“三星”文字,但三星电梯早就注册了三星THREE STARTS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基本一致,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最终裁定三星电梯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也就是核准我们的‘AEC三星AEC THREE STARS及图’商标注册成功。”

     

    三星电子不服,不久后,就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三星电梯一起告上了法庭。

     

    “北京中院依然判定对方败诉。”施凤鸣介绍,三星电梯创立于1986年,并且早在1998年就注册了“三星 THREE STARTS及图”的商标,而韩国三星集团虽然很知名,却在1999年才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注册商标。“当时没想到用‘三星’会与韩国三星针锋相对。”施凤鸣透露,最初他想的名字是“福禄寿”电梯,后来改成“三星”,就是指福禄寿三星,图个吉祥。

     

    最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三星电子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