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南月琴”惨遭驳回!浅析如何规避商标审查的“绝对理由”。

时间:2018-09-20

    16966467号“镇南月琴”商标是云南半瓯春商贸有限公司提交注册申请的一枚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5类“乐器、弦乐器、竖琴、七弦琴、曼陀林、木琴、胡琴、音乐合成器、班卓琴、弹拨乐器”等商品选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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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该商标进入初审公告期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县文化馆对其提出商标异议。南华县文化馆认为:

    首先,南华县更名前的行政区划名称就叫镇南县,因此镇南二字其实就是直接表示了镇南月琴的产地;

    其次,镇南月琴是云南省南华县经三百多年历史传承下来的一种民间民族拨弹乐器,倘若注册为商标用于“竖琴、木琴、胡琴”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本身产生误认;

    再次,现今在南华县依然有多位传承人在制作并销售镇南月琴,因此,镇南月琴作为民间民族传统技艺,其商业价值应属公共资源,不应由一家企业独占。

    此外,镇南月琴在2006年已被批准确定为云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注册镇南月琴商标容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

    因此提出主张: “镇南月琴”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时仅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产地特点,缺乏显著特征。同时还会造成个体企业对公共资源的侵占、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请求商标局对于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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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接收异议申请并对南华县文化馆提交的大量证据进行审理后,商标局最后做出裁定:

    虽然南华县的曾用行政区划名是南镇县,但在1954年镇南县就改为南华县,因此诉争商标中的镇南字样并不是国家县级行政区划名,也不代表镇南月琴的产地;

    其次,带月琴字样的商标指定使用于“竖琴、木琴、胡琴”等非“月琴”商品上,的确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本身产生误认。

    再次,“镇南月琴”作为传统技艺既然有多位传承人,并且都在制作和销售镇南月琴,而其本身又兼具观赏性和实用性,因此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其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的,即是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的。

    又次,“镇南月琴”作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所承载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现实状况可以表明它是诞生于民间的、由当地少数民族劳动人民先辈创作、生产并使用的乐器,因此属于公共资源,不宜由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专用。

    此外,诉争商标的申请人并非来自于云南省南华县,倘若商标申请成功,则会使公众对乐器商品的质量、工艺、技术、商品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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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对于诉争商标“镇南月琴”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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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商标取名时就要做好充足准备,避免被他人以绝对理由去给自己的商标提出异议:

    1、从主观意识上申请人就要端正心态。

    有些商标申请人为了短时间内就吸引大量消费者注意,不惜夸张宣传效果,动不动去取一些明显犯禁的商标名称申请注册——比如有些申请人特别喜欢在商标名称里加入“国”字,营造出属于某种国牌的品牌形象,然而这类商标往往很难过审;

    又或者有些申请人很爱蹭热点,不加思考就把网络流行用语申请做商标使用,却往往因为其含义低俗而被以“不良影响”驳回;

    这些实际上都是过于急功近利而“自找麻烦”。因此申请人自己就要端正心态,避免投机取巧,须知合法经营才是把品牌做大的基石,而不仅仅是具体的经商手段了,商标保护一样是依法实行,知法守法才能稳固基石。

    2、从知识储备上来说,申请人也需要开拓眼界,扩充知识面。

    除了对法律有所了解外,对禁注条例下各种情形相关联的知识点也要有所涉及。尤其是禁注条例里那些“涉外”法条的规定,是真的很考验给商标取名的人的知识水平的。

    譬如在官方标志方面,如丹麦奶酪印记、捷克企业管理局的衡器检验印记,荷兰商品检验印记这些标志都是仅仅为这些机构所有,但又未必能为国内申请人所知,一旦阴差阳错误用了近似商标,或者在国外看到人家的标记就直接拿回国申请,都只是“自讨苦吃”。

    因此,倘若申请人本人没有这么多知识储备,找个博学多知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人也是规避风险的对应良策。

    3、从商标使用上来说,申请人要及时申请、及早注册。

    因为商标的显著性是会随着商标的使用而变动的,目前是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不代表不经注册就扩大宣传使用后不会沦为行业通用名称而丧失显著性。届时即使没人抢注商标,也可以在你提起商标申请时去以“缺显”的绝对理由给你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导致陷入漫长的争端中。

    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并不是只有国内才有相关规定,在欧美国家注册商标,其商标法系也同样驳回注册的绝对理由。

    因此在商标申请时一定要注意规避雷区,避免出师未捷身先死,还没注册成功就惹来一身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