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美月饼诉湖南湘妹商标侵权,胜诉获赔4.5万元!

时间: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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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美”月饼是不少人熟知的食品品牌,旗下多个系列注册了商标,而在全国却出现了不少“山寨”其风格的食品公司。华美公司历经两年在湖南状告一食品公司,近日,省高院判决华美公司胜诉。

    包装被抄袭,状告“湘妹

    2013年中秋节前,华美公司工作人员在湖南发现有公司“山寨”了华美月饼的包装,包括了“礼月传情”、“福贵年年”和“感恩月”三个系列。

    于是,华美公司将卖出月饼的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告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就以上三个系列商标维权。

    长沙中院一审判决三个案件中两个案件华美公司败诉、一个胜诉。法院认为“礼月传情”、“福贵年年”表达了祝福的意思,相关公众容易将该文字视为祝福用语而非识别来源的标识,且华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注册的“礼月传情”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足够知名度,并且相关文字排版也不同。以此驳回了华美公司的请求。而“感恩月”并非一个常见固定搭配用语,并不包含直接表示月饼特有的信息,所以该案湘妹公司败诉,判赔1.5万元。

    终审胜诉,获赔4.5万元

    对于一审结果,败诉方表示不服,起诉到省高院。

    近日,该系列案件终审判决,“礼月传情”、“福贵年年”两案中,高院撤销了长沙中院的判决,改判华美公司胜诉,而“感恩月”一案维持原判,每个案件湘妹公司需赔偿1.5万元。

    法院认为,湘妹公司在月饼上使用了华美公司的三个注册商标“福贵年年”、“礼月传情”、“感恩月”。上述注册商标虽有祝福之意,但并非常见固定搭配;在中秋祝福语众多,选择范围甚广的情况下,湘妹公司在同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家公司三个注册商标,其主观上难谓善意。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本案中,湘妹公司在与华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月饼”商品上使用与华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礼月传情”、“福贵年年”和“感恩月”商标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华美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虽然侵权可能会使企业获取一定的短期利益,但是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却是无穷的。拥有自己的品牌,推广自己的品牌,才是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