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

时间:2018-01-18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恶意抢注他人的知名商标。知名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但有一定影响的在用商标,它与驰名商标是不同的。比如老字号、老招牌,我国历史上遗留下许多有经济价值的中华老字号、老招牌,如全聚德的烤鸭等等,这些老字号、老招牌大多是在历史上因经营某一种商品而出名的店铺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它们直接代表着其经营的商品,起的作用也与现代的商标相似。

    在未实行商标制度的时代,这些老字号、老招牌往往代表的就是那些信誉卓著、质量上乘的商品,所以才有所谓“金字招牌”之说。当时的人们就是根据这些老字号、老招牌来选购商品,时至今日,还是有许多人在选购商品时认这些老字号、老招牌。像人们常说的“没有吃过全聚德的烤鸭,就不算是到过北京”。

    现在,各地商家为了招揽顾客,都争着使用老字号、老招牌作为商品商标。有的商家甚至通过抢先进行商标注册获得了老字号、老招牌的商标专用权,然后再以商标侵权起诉在先使用老字号、老招牌的其他同业竞争者,甚至是老字号、老招牌的真正拥有者,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恶意抢注”。[参见赵惜兵主编:《新商标法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版] 

    如何理解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

    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期间,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目前抢注他人已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情况比较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在先使用人的权益,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因此,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应影响他人在使用的基础上授予权利的可能性”。这一规定基本上是依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 16 条第 l 款末尾的有关规定草拟的。“⋯⋯[ 上述权利(注册商标专有权)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 

    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期间,有的意见指出,二次审议稿所增加的这一条规定中的后半句话(“也不应影响他人在使用的基础上授予权利的可能性”)改变了我国目前所采用的“注册制”的基础。“注册制”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商标制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肯定了注册制度是主流,只是由于实行“使用制”的美国在谈判中一再坚持,才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 16 条第 1 款的末尾,加上了与二次审议稿所增加的这一条规定中的后半句话类似的表述。目前,全世界都在争取说服美国从“使用制”向“注册制”转轨,而此时我国如果作这种改动,突然照搬了依据美国的要求才写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允许“使用制”存在的那句话,将会引起国际上的非议。 

    此后,经过多次讨论、反复研究,最后终于放弃了“也不应影响他人在使用的基础上授予权利的可能性”这一表述,改为“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样,《商标法》第 31 条所规定内容最终形成。[参见徐玉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Z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