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商标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时间:2018-02-09

    1.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根据《商标法》第 60 条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包括: 

    (1)秉公执法。秉公执法就是必须依法办事,严格履行《商标法》规定的义务。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这也是一项基本的要求。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这一义务,严格依据《商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 

    (2)廉洁自律。廉洁自律就要公正廉洁,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一项素质。这一素质则要求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自尊、自重、自爱的情操,正确对待人情、金钱、名利,自觉抵御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不徇私情,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坚持真理,光明磊落。 

    从事商标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3)忠于职守。忠于职守就是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对工作要兢兢业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从事的是国家公务,忠于职守是最基本要求,其必须具备这一素质,做到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本职工作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4)文明服务。文明服务是指对待服务对象的态度问题,要求其对待服务对象做到一视同仁,不能蛮横无理、不能对服务对象置之不理等等。 

    2.禁止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人员的行为 

    《商标法》第 60 条第 2 款所称禁止行为是禁止从事商标代理注册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容易滋生以权谋私的现象;另一方面,即使实际上并无以权谋私行为,也无法解释清楚。所以,《商标法》第 60 条第 2 款规定禁止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