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申请人仅为分销商或进口商

时间:2018-09-10

    1201.05基于申请人自身使用的可接受所有权要求


    申请人对商标所有权的声明可以基于申请人自己使用的商标,即使相关公司也有使用。申请人是由申请人自行使用的所有者,申请不必涉及相关公司的使用。


    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人的指示上申请商标的所有权。例如,如果申请人与另一方订立合同,为申请人生产货物,并指示当事人在货物上打上标记,则视为等同于申请人本身将货物放在自己的货物上,而不必提及有关公司的使用。


    关于所有权的1201.06种特殊情况


    1201.06(a)申请人仅为分销商或进口商


    生产商或生产商的货物的分销商、进口商或其他分销代理商,在制造商或生产商的商标中不享有所有权,仅仅是因为它移动了货物贸易。参见ReBee花粉从Eng.公司,219 USPQ 163(TTAB 1983);AdioSon VRTRIEBS GMHBV。KiksaTaEudioOrthic,Inc.,196 USPQ 453(TTAB 1977);Je'D'AlbReT诉Henkel Khasana G.m.b.H.,185 USPQ 317(TTAB 1975);在RE Letman,183 USPQ 369(TTAB 1974);Bakker诉钢铁护士OFA公司,176 USPQ 447(TTAB 1972)。仅分配有商标制造者或生产商商标的货物的当事人既不是所有者也不是商标的相关公司用户。


    如果申请人仅为商标的所有者分配或进口货物,则必须在商标法第1条下拒绝注册,除非在下列情况下:




    然后,申请人就这种关系存在的陈述处理所有权问题。见TMEP第1201.03条(b)。


    (二)申请人是外国进口企业的美国进口商或经销代理人,申请人可以在美国注册外国制造商的商标,如果申请人提交下列一项:


    (a)商标注册人书面同意以申请人的名义注册;或


    (b)进口方或分销商是美国商标持有人的书面协议或确认;或


    (c)申请人的权利转让(或真实副本)在商标上与美国有关的业务和善意附属物。


    参见RePimia Inc.,2 USPQ2D 1883(TTAB 1987);在ReGeo中。鲍尔,公司,153 USPQ 426(TTAB1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