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使用标的物

时间:2018-09-10

    1202作为商标使用标的物


    在该法第1条的申请中,审查律师必须通过审查申请中的所有证据(例如,样本和任何宣传材料)来确定申请注册的主体是否被用作商标。在ReSaaFieland HealthCorp.,24 USPQ2D1380,1381(TTAB 1992)中查看(审查律师应该主要查看样本,以确定是否指定为源指示器,但也可以考虑其他证据,如果有其他证据的记录)。


    并不是一方当事人所采取和使用的一切意图,即商标作为商标必须实现这一目标或法律上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并不是所有被承认或与当事人相关的东西都必须是可注册商标。正如在标准石油公司中观察到的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275 F.2D 945, 947, 125 USPQ 227, 229(C.C.P.A. 1960):


    商标法不是注册商标的行为,而是注册商标的行为。在存在不可抗辩性之前,必须有商标(或服务商标),除非文字被如此使用,否则他们就不能获得注册资格。单词之所以不能注册,仅仅是因为它们没有描述与之相关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法第1条和第2条,第15条第1051条和第1052条规定,注册的标的物必须是“商标”。该法第45条,美国第15条§1127,定义如下:


    “商标”一词包括任何词、名称、符号或装置,或其任何组合。


    (1)某人使用的,或一个人在商业中有善意的意图,并在本法确立的主要登记册上申请注册;


    (2)某人使用的,或一个人在商业中有善意的意图,并申请在本法确立的主登记册上登记,


    识别和区分他或她的货物,包括一种独特的产品,从那些生产或其他的产品,并指出货物的来源,即使这个来源是未知的。


    因此,《商标法》第15条第1, 2款和第45条,《美国刑法》第1051, 1052条第1127款和第1127条规定了拒绝在主登记册上登记的法定依据,即由于其固有的性质或使用的习惯,不作为识别和区分商标的标记。申请人的货物。在不作为商标的事项的补充登记册上拒绝注册的法定依据是§§23(c)和商标法的45,15(美国)§§1091(c),1127.1200。


    当审查律师拒绝将标的物用作ATRADAMARK的注册地时,审查律师必须说明结论,即主体不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理由。请参阅TMEP第1202.01至1202.19条,以讨论在何种情况下,根据情况,审查律师应拒绝在注册商标不作为商标的基础上进行注册,例如,TMEP第1202.01条(商品名),1202.02(A)- 1202。02(a)(Ⅷ)(功能),1202.03 - 1202.03(g)(装饰),1202.04(信息物质),1202.05 - 1202.05(I)(颜色标记),1202.06 - 1202.06(C)(贸易商品),1202.07 - 1202.07(B)(出版物的栏目或部分),1202.08 - 1202.08(F)(单创意作品的标题),1202.08 -γ2.09(b)(艺术家和作者的名字),1202.11(背景设计和形状),1202.12(品种和栽培名称),1202.16(模型或等级名称),1202.17(通用符号),1202.18(哈希标签),和120 2.19(重复模式)。


    字母“SM”或“TM”的存在不能将不可注册的指定转换成可重复标记。在重新雷明顿PRODs。公司,3 USPQ2D 1714, 1715(TTAB 1987);在重新锚HOCKCONRP,223 USPQ 85, 88(TTAB 1984);在RE MNNITONKA公司,212 USPQ 772, 779 N.12(TTAB 1981)。


    标记是否作为标记通常与标本的使用有关。因此,除非图纸的标记和描述不适用于未经审查的样品,一般不应在商标法第1条(b)项下使用申请,即15号美国专利§1051(b),直至申请人。HAS提交了一份有使用说明的样本(即,一份根据15×1051×C(1051)下使用的修正案或一份在美国宪法第1051条(d)下使用的声明书)。但是,在提交1号(b)项申请书的情况下,如果审查律师预期在提交登记事项不作为标记的基础上作出拒绝,则潜在拒绝应得到申请人的注意。他第一次办公室行动。这完全是出于礼貌。如果在提交诉状之前未向申请人提供有关该拒绝理由的信息,USPTO不排除在此基础上拒绝注册。


    在第44或第66款(a)项下的申请中,在注册之前不需要使用的样本时,审查律师应在其外观上的标记(如图中所示和描述中所描述的)反映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发出拒绝功能拒绝。离子。参见RealOn.OnCo,87 USPQ2D 1152,1156—57(TTAB 2008)(注意在66(a)应用中对装饰拒绝的适当性和肯定性)。


    见TMEP第1301.02至1301.02(f)关于使用标的物作为服务标记;TMEP第1302-1305关于主题物作为集体标记的使用;以及TMEP第1306至1306 06(C)关于主题物作为证明标记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