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www.ht.cn时间:2019-04-01
关于第5101248号“美寧 MEINI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080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省美林实业集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正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武汉宁美国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商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01248号“美寧 MEI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4183号决定,于2018年06月0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4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商标,并一直使用。由于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错过答辩时间,将在复审程序中补充相关使用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四川省美宁实业集团食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4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代理、会计等服务上。经商标局核准于2010年12月22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四川省美林实业集团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蔡婷
林丽娟
胡钊铭
2019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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