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nd-Rex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983463号“Brand-Rex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326号

       

      申请人:上海速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Brand-Rex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7日对第983463号“Brand-Rex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图形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308184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和《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本案争议商标注册已超过五年,且该商标并非恶意注册。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申请人恶意提起此件无效申请行为性质较恶劣,破坏了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官网页公证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12月27日申请领土延伸至中国,于2011年5月9日驳回复审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电信设备的软件、电气和电子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亦已体现在2019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领土延伸至中国于2011年5月9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核准,至申请人2019年2月27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依据2019《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申请人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提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