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073276 - 商评字[2020]第0000043642号 - 申请人:重庆市信息产业投资促进中心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073276号“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642号

       

      申请人:重庆市信息产业投资促进中心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73276号“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通知认为,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该标志含有“中国”,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重庆市举办的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的全称,申请人是该智博会的牵头承办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隶属事业单位,被指定作为“智博会”系列商标的申报主体。申请商标系独创而来,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举办智博会的文件;2、智博会承办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以重庆市经信委牵头承办智博会的决定;3、智博会期间的新闻集成;4、申请人官网及中心简介;5、重庆市经信委决定以申请人申报智博会系列商标的会议纪要;6、智博会标识购买合同及遴选资料;7、媒体报道;8、智博会的成果汇编。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2019年12月25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辩。
      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虽含有“中国”,但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的作用,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二、申请人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的申报主体,主体适格,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推广已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且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参见第33054295号驳回复审案件证据材料):1、智博会的影响力证明;2、使用材料。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本身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鉴于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香皂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故本案尚不能认定申请商标的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申请商标为文字组合“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皂等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唯一紧密联系在一起,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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