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品牌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时间:2017-1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品牌专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哪种品牌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呢?华唯商标转让网为您解答。

      1、品牌注册证失效。这类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品牌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品牌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品牌。如果在品牌转让时遇到品牌注册证失效时,就不要在继续合作了。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品牌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注册品牌是经国家商标局审定备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擅自进行变更的注册品牌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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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是确定注册品牌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受法律保护。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品牌申请。注册品牌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品牌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品牌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品牌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品牌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品牌,没有一并转让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品牌,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与误解,丧失保护品牌专有权的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品牌,应当一并转让。

      以上五种情况都是品牌转让无效的,如果你在品牌转让时遇到这几种情况,你就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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