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07
好听商标转让网在上篇文章《恶意抢注商标之成因》中介绍了商标抢注猖獗的原因,但对企业而言最想了解的肯定是如何应对商标抢注,没事,接下来好听商标网会为大家详细讲一下如何应对恶意商标抢注。
(一)商标使用人加强权利保护意识
商标使用人应当将商标权保护作为发展的基本战略之一。首先应建立风控制度,在其商品或服务投放市场的第一时间就进行商标注册,不给其他人留下恶意抢注的空间。
同时应聘请专门的律师以及商标服务机构时刻关注商标局公告,及时发现恶意抢注行为,并提出异议。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不仅要关注国内的商标注册公告,更要关注海外商标注册动态,国家商标局就在今年八月份发布海外商标抢注预警,商标的域外维权刻不容缓。
(二)给予未注册商标更多保护
我国商标权的取得以注册为原则,但同时应当对未注册商标也给予一定的保护。对此可以借鉴德国,《德国商标及其他标志保护法》第12条规定,商标虽未注册,但在本行业区域内取得一定声誉的,则可以对抗已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应当对未注册商标的地位与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并对其中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声誉的商标赋予更多保护,而不仅以商标是否注册而判定权属。
(三)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明确商标恶意抢注的概念。采用“列举+兜底条款”的模式在《商标法》中列出条文,明确“不正当手段”的内涵,以及“恶意”的判断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多指引。
第二:限缩构成商标“使用”的范围与形式。《商标法》第49条虽然规定了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但是恶意抢注人可以通过《商标法》第48条规定的广告宣传、展览等手段轻易规避撤销制度。
因此,应当采用实质性“使用”标准,注册商标必须将商标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且投入市场进行销售或实际运营达到一定的规模与年限才能构成“使用”,单纯的广告宣传、展览会等不足以成为撤销的抗辩事由。
第三:重新设定注册商标转让的条件。《商标法》第42条所规定的注册商标转让条件仅为协议加申请过于宽松,虽体现了意思自治,却给商标恶意抢注者向商标使用人索要高额转让费提供了便利。
因此,法律应当重新设定注册商标的转让条件,只有构成上文所述的实际使用并满一定年限后才可以进行注册商标的转让,防止违法者借此牟利。
(四)增加商标恶意抢注的违法成本
恶意商标抢注行为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剽窃,其主观恶性之强、危害后果之大并不亚于盗窃与抢劫等犯罪。因此,应建立包含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民事侵权责任的阶梯式责任体系。
对多次、大量进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者应当课以刑事责任,并处惩罚性赔偿。情节较轻的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具体的惩罚标准有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明确。
(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商标恶意抢注黑名单
商标恶意抢注者多是以此为业,且屡试不爽。国家商标局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正考虑建立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此举值得肯定。
商标恶意抢注黑名单系统应覆盖到全国各省市,任何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都必须通过黑名单系统的筛查,一旦发现有恶意抢注的“前科”,或试图进行恶意抢注的,证据确凿后应分情形选择永久禁止或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其申请注册商标以示惩戒。
恶意商标抢注行为严重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该行为应该从多发面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当然及时进行商标注册也是极为必要的,好听商标转让网竭诚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