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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ht.cn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674567号“笔航公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35号
申请人:合肥笔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双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4567号“笔航公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33622号商标、第3505952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等待审理结束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为有效的在先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