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02
澄迈老城的白莲鹅饭店是一家名扬万里的老店,因此饭店对“白莲鹅饭店”注册商标也是非常注意保护。于是发现了隔壁另一家饭店挂“老白莲鹅饭店”招牌经营之后,其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海南省人民法院对这宗侵犯知识产权案进行了宣判,澄迈老城祥禄饭店因为在饭店挂有“老白莲鹅饭店”的招牌进行经营,被判停止侵权并且要自行拆除“老白莲鹅饭店”的招牌。
海南一中院经过审理后查明,白莲鹅饭店原经营者郑琼莲曾在2000年1月25日,经过海南省澄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设立了经营白莲鹅的餐饮,并且在2003年1月获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颁发《商标注册证》,取得了“白莲鹅饭店”的商标专用权,注册的有效期到2013年1月27日止。
2009年5月11日该店的经营者由郑琼莲变更为王练连,企业的登记名称也由澄迈老城白莲鹅酒饭店变更为了澄迈老城白莲鹅饭店。2013年4月9日原告办理了续展注册,并且取得《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从2013年1月28日至2023年1月27日为止,同时也取得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变更之后的注册人名义是澄迈老城白莲鹅饭店。
2017年1月10日被告经过了海南省澄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老城工商所核准注册,在原告饭店的隔壁以“祥禄老白莲鹅饭店”为招牌来经营饭店。
海南一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获得了“白莲鹅饭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告在该地区、该行业当中经营时间已经长达17年,在当地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应当也知晓原告企业名称、商誉等情况,理应要避免使用与原告企业名称以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招牌,但是祥禄饭店将原告在先注册的商标“白莲鹅饭店”作为外观招牌中显著标志来使用,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据此海南一中院作出被告停止侵权并自行拆除侵权招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