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09
商标异议是指对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法提出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我国《商标法》规定:“对初审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即:可以是商标注册人、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是个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提出异议的主体主要是商标注册利害关系人;另外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还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之外的其他自然人、企业、机关、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凡事认为处在公告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相关条款,均有权在三个月公告期内提出异议。
对商标提出异议有以下3种方式: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4.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
2.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异议只能在商标公告下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当过了这个阶段,商标注册通过后,就不能提出商标异议了,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商标维权。
商标异议的正面作用是为了:
①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②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③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异议的负面作用是:
①商标异议从而延长了商标不受法律保护的空白期;
②被提出异议的商标也只是可能存在瑕疵,最终能否获准注册还需经有关机关的审查;
③利用异议程序敲诈对方当事人以及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
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商标审查、注册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将商标审查工作公布,保持高度的透明化,公众监督。而这种商标注册须经异议公告程序方能核准注册的做法已被绝大多数国家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