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时间:2018-01-13

    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名称,如“棉花”糖、“椰子”汁、“葡萄”酒、“道林’’纸等。商品的通用图形,是指某一种类商品的一般图形,如以椰子图形作为椰子汁的商标,以棉花图形作为棉花糖的商标。商品的型号,是指商品的性能、规格、大小等,商品的型号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文字、图形、型号。商品的名称、图形、型号一般可以由生产该商品的企业用于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以便于消费者辨认。因此,它不能由某一个企业作为商标注册而专用,否则会影响本行业其他企业的正常业务。另外,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图形作为该商品的商标,也起不到区别各生产经营者的作用。因此,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如果标志中除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外,还有其他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商标构成要素,则可以注册为商标。也就是说,虽然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能单独作为商标,但是可以包含在商标中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比如“大众汽车”注册商标中就包含“汽车”这个商品的通用名称。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品的通用名称并不是绝对的。某一特定商品的商标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演变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例如,因为某一特定商品非常有名,其商标可能成为同种商品的代名词,致使该商标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又如某一产品系新产品或专利产品,在仅有该种产品的情况下,人们往往把该商品的商标作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再如,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也往往将一些特定商品的商标作为该商品的名称来使用。这些都有可能导致商标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如河认定某一商标已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是问题的关键。抽象地讲,商标在特定商品上失去识别作用时,即变成了商品的通用名称。认定“失去识别作用”的主体,一般应是商品经销者,而不能以消费者的眼光来看待。例如,1921 年的“阿司匹林案”,消费者认为“阿司匹林”已成为商品通用名称,而经销者却认为它是德国拜耳公司的商标。最后法院对消费者未发出禁止将此商标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的命令,对经销者则发出了禁止将此商标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的命令:我国《商标法》没有对商标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出规定,但在实践中,这类情况已屡见不鲜。如“吉普”车、“氟利昂”制冷剂等国际驰名商标,在我国已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另外,出现了“2l 金维他”、“前列康”、“竹叶青”等众多有关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纷争。这些都迫切需要制定这方面的法律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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