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品本身的特点的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时间:2018-01-13

    根据《商标法》第 11 条第 l 款第 2 项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一项实际是禁止以商品本身的特点作为该商品的商标。就同一种商品而言,其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是一致的,因此,用商品的特点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生产者的显著特征。另外,以商品的质量、功能等作商标,往往易出现夸大性宣传,误导消费者。由此可见,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如果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等的标志与其他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商标构成要素及其他组合,则可以注册为商标。 

    以商品本身的特点的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 1l 条第 1 款第 2 项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1)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的,如“三好”、“优良”、“坚固”等。(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如“巧克力” 用于巧克力糖上、“纯棉”用于纯棉服装上、“钢木”用于钢木家具上等。(3)仅仅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的,如“绝缘”漆包线、“健身”体育用品、“保温”暖水瓶等。(4)仅仅直接表示用途的,如“运输”汽车、“耕种”农业机械、“止渴”饮料等。(5)仅仅直接表示商品重量的,如“千克”酱油等。(6)仅仅直接表示商品数量的,如“20 支”香烟、“12 支’’彩笔、

    “盒酥”酥糖等。(7)仅仅直接表示商品其他特点的,如.“清真”食品、“轻型”打字机、“袖珍”收音机等。 

    《商标法》第 11 条中“直接”二字非常重要,间接的、暗示的具有区别性的词汇是可以作为商标的。如“万变”用于游戏机,“蜜蜂”用于发动机气缸封圈,即属于暗示性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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