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

时间:2018-01-15

    优先权最早是 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是指任何成员国的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因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专利申请时,他将享有先于其他申请人申请的权利。 

    我国于 1985 年 3 月 19 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因此,优先权原则也成为我国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所依据的一项重要原则。之所以到外国申请注册商标需要优先权。其主要原因是,陈个别国家外,世界各国《商标法》大都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对于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只对最先提出申请的人授予商标权。根据这些要求,申请人在本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后,应当同时向几个外国申请商标注册。否则.过了几个月以后,在他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其他申请人可能已经在他之前提出了同样的申请。这样,他就不能在该外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要求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向本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又向几个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事实上几乎不可能办得到。因为,办理申请手续需要时间,翻译申请文件也需要时间。而且在决定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以前,有关商标的市场前景如何,是否需要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以及向哪些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也都需要时间进行考虑。所以,《巴黎公约》规定,缔约国相互之间给予对方的国民以一定期间的优先权。这个原则为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也是各国之间进行经济贸易交流所必要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

    1.优先权的期限 

    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优先权期限的长短也有区别。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 12 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期限为 6 个月。如果在优先权期限内,另有人在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工业产权提出申请,即使优先权人在该国的申请迟于该人提出,该人的申请也不能对抗优先权人的申请。 

    2.优先权的效力 

    优先权具有如下效力: 

    (1)在第一次申请日和后来的申请日之间,即在优先权期间,其他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行为都不能破坏作为后来申请的内容的权利。 

    (2)最先申请被撤回、放弃或者驳回,并不影响其作为优先权的基础,根据它所享有的优先权仍然有效。即使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最先申请已不存在了,优先权仍然存在。 

    (3)后来申请的内容在优先权期间被公开或公用的,并不因此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 

    (4)在优先权期间以前依法已经产生的权利,则不受优先权的拘束。    

    (5)享有优先权应履行的手续。享有优先权必须履行规定的手续,以便于第三人及时知道存在着关于优先权的要求。成员国若违反这些规定,将不被认为是提出了有效的优先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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